问题 | 网络隐私侵权责任 |
释义 | 网络隐私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其网络隐私的行为。 2.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造成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对财产造成损失的,法院应责令侵权责任人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应当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查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受害人精神痛苦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未对受害人精神心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处理,但一般不赔偿,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给公民带来不良影响或者导致公民人格评价降低的,应当消除影响或使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恢复至未受侵害前的状态。 4.赔礼道歉 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的方式以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护,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解决隐私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一些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以上这些司法解释或者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或者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但都没有将隐私权与其他人格利相并列。在这种立法状况下,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就更谈不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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