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形成权 |
释义 |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形成权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形成权的特点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二、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 1、解除权; 2、变更权; 3、追认权; 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 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 6、选择权; 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 9、介入权; 三、形成权的分类 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角度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分为法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认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四、效力及限制 (一)形成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形成权之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法律行为关于单方行为的一般规则,自应适用。因此,一般来说,只须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即发生形成权之效力,而部分形成权效力的确定须结合一定国家行为(如形成判决).当然,有些形成权无须相对人收到,如先占权等,不过对于先占能否构成权利甚至形成权,学界尚有争议。惟应注意的是,权利人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法院不能代替或补充权利人行使时意志的缺乏,如在抵销权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使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抵销。 (二)形成权的效力 形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力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自是无疑,惟应引起注意的是消极形成权的效力,其除了消灭法律关系外,还有可能产生其他效力,如在非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终止,但亦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此时当事人间产生了一项新的债务关系。 形成权学说源于德国民法界,被称为民法史上一伟大的发现。形成权的概念却是历来学者争论的焦点,无论他们在措辞上是如何千差万别,还是未能脱离其共同旨要,即形成权系以单方行为生变动法律关系的效果。 推荐阅读: 形成权理论初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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