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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释义之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释义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55节
    标题: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的限制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后,如有原告的权利或义务尚需确定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告不能再根据错误的事实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但理由是错误的,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处理时,不得用同样的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作详细的说明,指明其违法之处,如果行政机关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对原告的新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原告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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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