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 |
释义 |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这里的无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等几种情形。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包括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两种。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 这是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所谓“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正是由于本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导致。 3 .须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如果相对人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无对之加以保护的必要。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就是说由本人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 2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因为表见代理从本质上,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对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有权代理处理,也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对行为的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 1 .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授权后又撤回授权的; 2 .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 .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的; 4 .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 再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或称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再代理中的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而非本人选定。 一、再代理的成立要件 1 .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 .须经原代理人授权。这里要注意,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若不是由原代理人授权,而是由本人直接授权,则不成立再代理,而发生本代理。 3 .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 二、再代理法律后果的归属 再代理人虽然由原代理人选任,但其仍是本人的代理人,故再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这也是再代理的授权必须经本人同意的原因。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则不成立再代理,原代理人对其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例外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的效力。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因为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受托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将会使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实体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1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这里要注意不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处理。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受损害,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此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发生产品责任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 .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比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所谓诉讼时效的效力,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上对此采取胜诉权消灭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完成后,在程序上,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取救济的权利,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请求权,或称之为胜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通常在受理案件后,一旦发现诉讼时效已过,则通过裁定驳回起诉。 但这里有两点应注意:首先,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有效,义务人在自愿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而请求返还;其次,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协议依法应予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其债务。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但是,自权利人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或没法知道权利被侵害,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包括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双方处于夫妻关系中;义务人逃避民事责任下落不明。 (三)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发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则不能。 2 .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而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3 .发生后果不同。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不同的是,时效延长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且延长事由由法院确定。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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