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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小说重名是否构成侵权
释义

1、 网络小说的重名是否构成侵权不算,而要看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果侵犯他人财产权直接基于违约义务,这种行为通常只被视为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一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并规定了其他各方不得干涉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是违反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的相对义务,就不会有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者材料,法律不要求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在控制范围外实施著作权或者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2。损害是指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一个行为是在计划中,没有造成损害,它不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出版社任意拿走作者的手稿准备出版,但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出版,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还没卖出去,也应该认定为侵权。损害与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某一行为的实施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例如,某一方在报纸上写的一篇文章被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未经授权就提交给报纸发表。某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害,因此具有侵权的条件。如果乙方只是在练习写作,将一篇基于甲方的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是在看到后由丙方向报纸推荐,则应认为丙方的行为与甲方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至于重写某乙只为练习写作,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知道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地认为可以避免。例如,出版社明知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无明确依据认为不具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作品的,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属于过错,因此具有侵权的条件。如果出版社在未经B作者知情和保证的情况下出版B作者的作品,然后a作者提出B作者的作品是侵权产品,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没有过错,而通常只有作者B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不停止出版,如果作者B的作品确实是侵权产品,出版社就有过错,因此将作为共同侵权人与作者B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无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二)将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至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小说的重名一般不会造成侵权。如果造成侵权,主要看内容。我希望你能理解。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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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