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强迫签订的合同就是可撤销合同吗? |
释义 | 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那么如果是被压迫签订合同的合同就可以撤销吗? [案情] 2000年10月,某公司股东谢某与某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某公司为某城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某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后某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某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某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某城公司予以认可)。2001年8月29日,某公司被吊销。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2003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2003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内容是: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债务。后刘某于2004年12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 [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从本案看来,毫无疑问的就是《债务抵偿协议书》就是在强迫的前提下签订的,应该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是合同还存在其他法律要件,并不能因为单单因为它是被强迫的就应该认定是撤销合同,在实际中仍要结合各种因素来考虑的,从该份《债务抵偿协议书》本身来看,虽然形式上合法。如:该协议表面上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司印鉴。但应该看到,刘某身为某城公司的股东,应当熟知公司法关于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规定。明知三富公司不是自己的债务人,但为达到将该债务非法转嫁给三富公司的目的,而采取强迫的手段,取得合法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所以其合同并不是可撤销合同,而应该是无效合同。 引用法条: [1]《债务抵偿协议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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