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问:我们公司计划与另一个股东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持有40%的股权,对方持有60%的股权。考虑到我公司只想与对方合作而不持有股份,故我公司要求对方将来转让股份时,我公司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您想转让全部股份,我们公司可以选择购买11%的股份以获得控制权。对方不同意,因为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答: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本条确认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出资(以下简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未规定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与其他协议没有冲突,则不禁止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合资、合作合同、章程中规定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程序。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股权转让的要约、承诺和优先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包括默示或不作为视为同意的约定。 公司章程、设立合同、出资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往往会发生纠纷。欲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一方(以下简称“原股东”)不能与另一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另一方也不能得到原股东和公司的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声称,一个条件是转让所有股份,另一个重要条件是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这些主要条款和条件构成其报价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构成反要约,即新要约。另一方面,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受法律限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特别是控制权的重要性,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特别法(公司法)的初衷。(绝对控制权)和控股权益通常是焦点。由于转让方转让控制股权,转让价格应优于非控制股权。受让人的第三人意图往往是为了达到并购的目的。当控股股东准备退出时,原股东只是想控制。关键是实现持股的机会利益。简而言之,贵公司的要求有其自身的商业基础和出发点,在法律分析中是合理的,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没有障碍,可以通过法律文件(章程、投资协议书)来实施。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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