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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释义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民事责任制度,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各国都对其发展和完善给予了极大的热情。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对于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本部分将从两个方面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是否应成为债务发生的独立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一致。目前,请求权基础的类型主要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和违约。很少有学者主张将缔约过失纳入其中之一,如果是由于缔约过失而违反了上述几项索赔依据,区别就比较明显。但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归为侵权责任。究其原因,是缔约过失与侵权行为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容,过错为构成要件,二者都违反了法定义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将缔约过失责任归为侵权责任符合民法规则体系化的要求。既便于实际操作,又有理论依据,希望能建立一个和谐统一的责任体系。首先,两者在性质和发生领域上存在很大差异。虽然两者都是法定义务,但侵权行为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缔约过失违反了合同前义务。其次,二者的归责原则和归责形式存在较大差异。除了最常见的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和观点:法律条文论,我国学者王立明认为,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据来源于直接的法律依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债务,信赖利益请求赔偿的权利应当由法律专门规定;法律行为理论的倡导者是叶林教授。他认为,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的协商行为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受合同法的保护。当事人事后订立的合同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这种法律依据不是虚无主义的,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违反侵权理论,缔约过失本身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由此看来,缔约过失责任应被视为侵权责任。其主要原因是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更重要的是违反了不侵害他人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这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的理论,许多学者对此表示赞同。多数学者支持诚实信用原则,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绝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诚实信用原则不是一项普通的原则,而是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的。这种普遍性原则如果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会显得牵强一些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它也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其调节主体内心真实意思的能力较差,因此一般适用于缔约过失行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和缔约过失责任不仅主要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违背了其他一些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主要是指要求公民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公序良俗和社会一般道德的公序良俗。追究缔约过失的原因,法律规定缔约双方承担优先合同义务的原因,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前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作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照管义务等。注意对方的事情,就像注意自己的事情一样,是必要的。二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恪守承诺,诚实守信。第一类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简单的事实通知和事实行为。第二种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完全涵盖第二种义务,因此是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表现出的公平、诚信是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合理基础,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规范了许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规范了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我们认为,为了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谈判时已从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关系,并相互建立了特殊的信托关系。虽然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但互助、照顾、保护,告知和诚实信用仍然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实际附随义务是当事人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性质和力度都超过了一般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而更接近于合同关系。合同法原则的适用自然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对过失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补充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义务。因此,它是债务的独立基础。它与合同基础、侵权基础、不当得利基础、无因管理基础共同构建了债的基础制度。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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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