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什么犯罪 |
释义 |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什么犯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3.犯罪主体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应明知阻碍的对象是正在实施解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法律网提醒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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