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重审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重审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一)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 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三、民事诉讼审理过程是什么样的 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一审程序应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庭前证据交换、准备审理和开庭几个步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一)起诉,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等。 (二)起诉状内容应包括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等。 (三)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 不予受理。 (四)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 (五)庭前证据交换。 (六)审理前的准备。 (七)开庭审理。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重审案件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根据相关内容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还对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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