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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起个案析担保人抗辩权、追偿权
释义
    一、问题的提出
    例1、2001年5月王某向市信用社贷款5万元,李某以其房屋为王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一年,2001年6月借款到期,王某未还贷款,信用社因有李某房屋抵押未予催促,2002年7月,李某获知王某欲出卖房屋并外出,便要求王某还贷,王某不理,李某便急告信用社,要求信用社催要王某还款或提起诉讼,对王某房屋进行保全,信用社只催要却不诉讼或提起保全。后王某出卖房屋外出下落不明,2003年2月市信用社提起诉讼,要求变卖李某房屋以实现债权,李某以曾要求信用社提起诉讼为抗辩,要求减免自己的责任。但法院仍判决信用社对李某的房屋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例2、2003年7月张某向汪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借条写明2003年12月30日还清,华某在张某的借条上签了担保人及自己名字,时至2004年2月张某仍未归还,华某便要求汪某对张某提起诉讼,对其一辆帕萨特轿车进行保全,但汪某不听,至2004年10月张某生意失败,负债累累,帕萨特轿车等财产均被变卖抵债,但汪某债权未得到实现。据此,汪某遂诉讼,要求汪某还款,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华某以自己曾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提醒汪某提起诉讼并保全其轿车,因汪某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张某变卖财产,无力还债,自己的担保责任也被加重,要求减免自己的担保责任。法院仍判决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两例我们不难看出,抵押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行使遇到了困难,但应明显地感受到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关于担保人抗辩权的行使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24条有这样一个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于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没有相应的规定。正如上述两案例,在主债权履行期满后,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逃废债务或将来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及于自身的考虑,要求债权人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以减免自身保证责任较好实现债权应是恰当的,而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此权利,必然侵害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权利。
    权利被侵犯,何以救济?
    二、债权人放弃,急于行使权利的原因分析
    于此情形,不得不分析债权人放弃,怠于行使权利的原因及其主观动机
    (一)债权人以为有连带保证人或抵押人,不担心债权不能实现。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能力较强,故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与否不太在意,而非常关心保证人的履行能力。甚至有些借贷关系债权人就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而发生的,致使保证人成了第一债务人,债权人反而对债务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二)也有的债权人单位本身管理体制滞后,对保证人提出的请求不能及时引起重视,致使债务人履行能力恶化;(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主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抵押人提出要求债权人适时主张债权并提供债务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时,债权人故意不主张债权、请求保全,而是针对保证人、抵押人提起诉讼,甚至只向保证人、抵押人主张权利,不以债务人为被告,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被加重,权益被损害。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之抗辩权、撤销权与代位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在主债权履行期满后,发现债务人可能逃废债务或履行能力下降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提起诉讼并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而债权人出于以上三种原因(或另有其他原因)放弃、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履行能力下降、丧失,无有可供偿债的财产,从而加重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责任,有损其合法权益,应如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呢,立法、司法应否加以完善呢?
    法律规定保同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和追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上述撤销权,保证人是否也可以呢?更多的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后,债权人怠于行使,债务人以较为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保证人难以得知,财产转变为现金后,债权人、保证人都难以掌握债权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如何抗辩?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撤销权的主体限于债权人,且在客观上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无论主体还是客观方面连带责任保证人与抵押人于上述情形均不能行使撤销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抵押人可否行使代位权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其中规定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人与抵押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从法条分析无论主体或客观方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与抵押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抵押人可否行使抗辩权呢?可否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主债权履行期满后,债务人未履行还债义务,应构成违约,做为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连带责任保证人或抵押人提出要求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保全其提供的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相对担保合同来说,债务的利息增加了担保人的损失就扩大了,据此条担保人应可提出抗辩,要求减免自己的担保责任(仅指增加的利息部分),可促使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从而减轻担保的责任,更加彰显公平、公正。
    四、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抵押人可否行使追偿权呢?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此条规定行使追偿权的主体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对象为债权人或其他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方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肯定了保证人可主动自行履行保证责任,从而取得追偿权。对于抵押人的追偿权,《担保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解释》对《担保法》进行了扩充解释。《担保法》第57条规定“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而《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现抵押权即指以抵押物变卖、折价或拍卖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人承担担保”,不仅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行为,还应包括以其他形式承担担保责任。抵押合同目的是保证主债权的实现,主债权得到实现的形式应不拘于“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也可主动代为履行,或以质押、留置等形式变更担保形式只要主债权能实现,即抵押人承担担保主债权实现的目的即可。这一条非常重要,表现抵押人不仅可以抵押权的实现做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其他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均或获得追偿权。
    从上述分析难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抵押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或主动代为履行,或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便可行使追偿权。
    追偿权即自身承担责任后向应承担责任方主张权利,即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抵押人取得了债权人的相应地位,以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遇到债权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未果之时,应可以自行代债务人履行偿还责任或以抵押物变价、拍卖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即取得追偿权,以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主张权利。例1的李某应可请求信用社及时行使抵押权,信用社及时待命抵押权李某即可取得追樘权起诉王某,要求法院保全王某财产;或代王某履行债务,以取得债权人地位,行使追偿权;例2中的华某可代张某履行债务后取得追偿权,及时 诉讼保全张某的帕萨特轿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抵押人可否请求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待命抵押权呢?
    该问题的提出缘于《物权法》第220条的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有廛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应可适用于抵押人及抵押权人。故抵押人在面临债务人逃废债务,债权人又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应可主动向抵押权人提出请求其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怠于行使造成损害应予赔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抵押人即可迅速获得追偿权向债务人追偿。此条适用于抵押可资抵押人自我救济。
    六、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人或抵押人在其主债权履行期满后,发觉债务人有逃废债务及降低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保全其提供的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时,连带责任保证人或抵押人可据《合同法》第119条进行抗辩,以期减免自己的担保责任,也可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或请求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使主债权得以实现,而后取得追偿权,以债权人地随即起时债务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1的李某应可请求信用社及时行使抵押权,信用社及时行使抵押权李某即可取得追偿权起诉王某,要求法院保全王某财产,或代王某履行债务,以取得债权人地位、行使追偿权;例2中的华某可代张某履行债务后取得追偿权,及时诉讼保全张某的帕萨特轿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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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