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腹中胎儿没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一、孕妇腹中胎儿没有继承权吗? 胎儿是有继承权的。立遗嘱时也应该保留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原则: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为胎儿绝对属于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群体,所以即便是被继承人自己立遗嘱的,在遗嘱中也不能直接无视了胎儿的继承权。如果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了侵犯,可由孕妇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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