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一、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1.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没有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时,只有被代理人追认的,才具备法律效力。 2.签订代理合同后,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 二、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区别是,无权代理的范围更广,越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你对越权代理行为还有哪些疑问?在代理关系中,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和专业建议,帮助你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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