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证据利用及强制措施 |
释义 | 一、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能作为认定和裁判的证据 1、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2、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上述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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