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联结因素,直接影响到案件管辖的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刑罚的监外执行等。特别是在监外执行刑罚中,准确认定罪犯居住地对于防止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执法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在实践中对居住地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是户籍地,有的认为是固定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的认为是永久居住地。此外还有现居住地、临时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等不同认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该规定明确区分了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地与居住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可见,居住地是与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居住地为监外执行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