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的界定及诉讼 |
释义 | 行政合同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公法上的协议,是随着近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行政管理现象,它与人们对行政的作用、局限及相互关系之认识过程相关,是市场经济和民主主义逐渐发展的产物,是民主理念的结果,它的实质是一种非权力强制性调控手段,在我国肇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广泛的运用,理论界也多数肯定它的存在,但使人感到困惑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却难以发现它的“存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0辑中的“行政案件”类型中没有这方面的案例,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点,一是立法的滞后,使法院“无法可依”,失去审判的根据。二是行政合同的界定标准模糊,使法院为了审判实践的需要,将有关行政合同的纠纷转入法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2)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法学研究》第19卷第3期 (3)(4)江平、张楚《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5)余凌云《论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6)(7)胡玉鸿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所版第224-225页。温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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