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中的代理人的义务 |
释义 |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其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其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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