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再投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而不需商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 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于该等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可能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对于外商投资 企业境内再投资于该等领域是否需参照适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亦无 法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任意进行投资。 如在广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求外方需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 等条件;但设立中资广告企业,则无该等要求。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广告企业 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应只需向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不需行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如不需参照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则将存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方式规避上述监管 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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