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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合同的解除条件
释义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解除条件
    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一)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
    (二)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居间合同解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即以丧失定金为代价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是以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条件的,所以,解约定金应属约定定金即只有在合同约定情况下才存在。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指明定金类型,应当认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为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的设立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只能对合同设立的定金解释为违约定金,因为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并非通过支付一笔定金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常说的居间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中介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在解除居间合同的条件上,如果有约定的按照所约定的条件解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关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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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