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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单质押贷款
释义
    一、仓单质押功能的变革和发展
    仓单和仓单质押贷款。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押贷款指需要借款企业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银行依据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同时,由仓储方代理监管货物。此业务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当其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将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开办了该项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取得贷款, 能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缓解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
    仓单质押是物流业与金融业的有机结合。在仓单质押融资过程中,仓储公司扮演了中间人和担保人的角色,对质押的货物提供监管、物流服务,从而获取相应的服务费。而为规避风险,银行也须选择一些实力雄厚、管理制度完善、网点多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物流业与金融业的深层次结合中,仓单质押其实还只是“物流银行”的一种模式。“物流银行”业务是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抵押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结合,向公司提供融资、结算等银行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物流业未来的决胜点是金融服务,谁能最有效地掌握金融服务工具,谁就将成为最终的赢家。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深受生产企业、物流公司和银行的欢迎。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货主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保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又能拓展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可谓“一举三得”。第一,对于货主而言,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其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实现规模扩大、效益提高的目的。第二,对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大降低信贷风险。第三,对于仓储企业而言,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进驻,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同时又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仓单质押业务不会较大增加企业成本。目前,质押产品一般要求价格稳定,变现方便,流动性强,符合要求的质押物涉及有色金属、钢材、化工产品和煤炭、非矿产品、粮食、塑料、棉花、橡胶、纸张、糖业等领域。该业务打破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比较并不会大幅度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据测算,在仓储融资模式下,仓储公司收取的费用使企业支付的实际利率一般在银行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仅上升0.3到0.5个百分点。从企业角度来看,其运营收益完全能够覆盖成本。
    仓单质押贷款功能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据了解,这一业务模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历史,在美国金融市场,该业务已占据三分之一的份额。目前,在我国的仓储企业中,仓单的存单功能已经得到了充分应用,而仓单质押贷款功能却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有统计显示,去年我国企业为满足生产与市场需要的常备存货为5.57万亿元,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短缺,同时需要发展资金;另一方面,国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体制也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金融机构都有开拓一种新的可行的融资项目的利益冲动。同时,仓储企业的质押监管业务技术已日渐成熟,从静态质押到动态质押,从库内质押到库外质押,从仓储单一环节的质押到供应链多环节的质押,实现了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机结合,完全能够满足银行质押管理的需要。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二、仓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与流程
    仓单质押完全具有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质押作为担保贷款的一种类型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银行和企业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具体载明有关仓单质押方面的条款,并明确相互的责任和任务,此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仓储融资完全具有其合法性。
    抓住仓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要素。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特点主要是快捷、简单、高效、灵活,由于资金流伴随着物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如能有效甄别和抓住其管理要素,其风险并不大。其管理要素主要有: 第一,设置借款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1、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记录,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2、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经办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仓储方并具有良好信誉和经济实力; 3、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4、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第二,明确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需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损耗,不易贬值,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的原材料、半成品;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三,明确质押率、期限、保证金和贷款方式等要素。1、货物质押率:单质押的融资额度可根据申请人及货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所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总价值的70%;2、要求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账户上存入贷款总额10%- 30%比例担保金;3、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旦质押货物价格波动较大,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4、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可采取多种融资形式,包括流动资金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银行付款保函等多个品种;5、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严格执行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在银行挑选了合适的仓储企业并签订了合作协议进行战略合作以后,可按以下流程操作。1、申请人持规定资料及存货权利、价值证明向经办行提出申请;2、银行对企业资信调查,货物价值评估,并进行贷款的审查、审批; 3、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4、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5、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6、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经审批同意后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存货抵押登记,办理货物保险,并交存保证金;7、仓库签章交付银行,并经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8、质押货物监管;9、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10、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关注仓单必须记载的各项要素。仓单必须要记载表明物品以及其所在场所的事项。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单据,是提货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表明存货人的基本权利。仓单没有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不能生效。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仓单包含以下事项:a,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c,仓储物的损耗 ;d,储存场所; e,储存期间;f,仓储费;g,仓储物保险;i,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仓储协议》
    [5]《银企合作协议》
    [6]《帐户监管协议》
    [7]《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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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