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民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与该小工头之间具有雇佣关系.工伤赔偿与雇佣关系赔偿最大的不同在于,工伤是无过错赔偿,而雇佣关系则是过错性赔偿。 农民工工伤赔偿主体问题。一农民工,被由与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小工头,聘请到该公司去为该公司干活。某日,小工头不在,农民工被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即该公司经理的弟弟安排去做工。不慎,农民工的左大拇指被电锯锯断了。公司不管,故农民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农民工工伤赔偿主体问题 一农民工,被由与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小工头,聘请到该公司去为该公司干活。某日,小工头不在,农民工被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即该公司经理的弟弟安排去做工。不慎,农民工的左大拇指被电锯锯断了。 之后,农民工自己到有关部门做了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 因该公司不管,故农民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定为有劳动关系。 过后,该公司不服,向法院上诉。法院初判为无劳动关系。后农民工上诉到中院。 此案会被定为雇佣关系吗?如为雇用关系,其赔偿与工伤有何不同,金额是不是会少得多。此农民工上诉的胜算几何? 律师解读: 该农民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与该小工头之间具有雇佣关系.工伤赔偿与雇佣关系赔偿最大的不同在于,工伤是无过错赔偿,而雇佣关系则是过错性赔偿, 如果该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不管他自己在受伤这件事上有无过错,都是可以得到全额赔偿的,如果被认定为雇佣关系,那么在赔偿的时候还要考虑他自身有无过错的问题.一般来说,赔偿标准,雇佣关系的标准要高,工伤的要低,但是考虑到小工头可能会无能力赔偿的话,认定工伤可能更有利于维护该农民工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它情形。 除此以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结合本案看,陆某某受到伤害时是正常的上班时间,场所是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上,因此本案陆某某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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