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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谁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释义
    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谁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可以留置吗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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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