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催告知识 |
释义 | 所谓公示催告是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1、公示催告申请人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完全灭失或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票据权利人。 2、申请公示催告材料 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前往出票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 失票人前往票据付款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 本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加盖公章的公示催告申请书; 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及相关的跟单文件。 3、公示催告受理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有效期 《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5、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 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号码、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 6、法院受理后采取的措施 向申请单位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向票据付款人(承兑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申请人凭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正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三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时间从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时开始,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7、法院正式受理公示催告后,申请人还应主动进行如下事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1)、申请人凭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到付款人处正式挂失止付; (2)、请求受理法院与《人民法院报》联系,并支付刊登“公示催告”的费用,收妥发出联系函件和费用寄出收据; (3)、留意《人民法院报》刊出公告的日期,并做好刊登日公告的收集与复印。 公示催告的终结 银行承兑汇票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后,即以裁定形式终结公示催告的程序。 如果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可以拿到票款。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方终结。必须注意: 1、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1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由法院作出判决。 2、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在判决之前(或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提示付款,应按以下处理: 付款人应以票据已被止付为由暂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终结原有的公示催告程序。 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均须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公告量较大,因此从发出到正式刊登公告,须费时数日至1个多月不等,加上公告期间,实际的时间往往超过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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