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徒有虚名的“金不换”
释义
     3月15日当天,在奉贤区3•15活动现场,一消费者拿着一份装潢合同来到区消保委秘书处咨询摊位前,激动地要求消保委工作人员解决其遇到的一件烦恼事。
    原来这位消费者卫先生在08年8月份委托一家名为“金不换”的装潢公司装修。其按照合同08年10月1日准备乔迁的卫先生,多次找“金不换”公约定付清相关工程款后,装潢公司却迟迟不予完成工程。原定司沟通协商,在公司负责人的满口应承中,直到09年的3月,装潢公司还未完工。实在忍无可忍之下,消费者卫先生在3月15日当天向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受理了卫国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电话联系了“金不换”装潢公司负责人,并约定次日到区消保委秘书处调解。次日,按照约定双方到消保委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有主张,消费者认为其已按约定付款,装潢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成工程后获得余款。装潢公司则认为,由于工程期间有增加项目,所以消费者必须在付清增加项目款项后,公司才予复工。但当我委要求双方都拿出相关证据时,却都无法提供。故最后协商决定:工程款按实际施工内容结算,价格按照预算价格。调解暂告段落,双方继续收集相关资料,待上门勘察后,再约定解决方案。
     事情的发展比较顺利,原以为双方会按约定解决纠纷,哪知,意外事情却发生了。协调结束三天后,消费者告知区消保委称“金不换”公司关门了,找不到人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打该老板电话,手机就是不接,找到处在环城东路的公司门店,却是“铁将军”把门,相关登记资料也无从查找。自此,“金不换”好像蒸发了一样,无从查找,纠纷无法解决。
     因无法查证,消费者到底损失有多少,也无法辨定,但肯定的是消费者一定有损失。作为一家装潢公司在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这种逃避方式实不足取,也令人愤慨。
     诚信是靠具体的行为做出来的,而不是靠响亮的字号自我标榜的,自封为“金不换”,但却不能与消费者直面解决问题,换来的只能是消费者的抛弃和市场的淘汰。而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注意甚至搞清经营者是否取得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有较大规模、是否规范施工等相关信息,以防止碰到像“金不换”这样的“非法公司”突然蒸发的后果。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22: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