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女士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最近,她喜得一子,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张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时,公司负责人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导致没有上保险,和公司无关。 张女士起诉后,法院判令广告公司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法官释法:生育保险属于强制险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女职工来说,生育保险的缴纳关系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的缴纳保障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女职工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因此,企业须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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