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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不起用门禁怎么办
释义
    如果有仔细观察的话。我们会发现很多小区楼下都会配备一个门禁系统,这样也是更大程度上保护了业主的安全,那些不法之徒也没办法进入。不过今天法律快车小编要跟大家聊的是关于物业不起用门禁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物业不起用门禁怎么办
    可以先找物业协商,解决不了到相关部门投诉。
    
    二、小区门禁刷脸是否侵犯肖像权
    营利性是否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界限,这主要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批示特别强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该复函对法律解释方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是简单地依照条文的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而是遵循立法本意,明确的将营利目的从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中予以排除。实务中法院一般都将是否营利认定为是否侵害肖像权的一个情节,一个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因素,而并不是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即使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幸免漏洞的存在。法律漏洞有两种,一是法律欠缺规定,二是规定不明确。之所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存在解释争议,与该条规定存在立法技术缺陷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漏洞不无关系。从立法技术上看,民法通则采用了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分列方式,但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又规定了部分带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性质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使人难以明察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和条文的具体含义。对本来清晰无疑的立法意图采取如“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表述方式,不仅可能掩盖其本来面目,还极易导出“未经本人同意,得以非营利性使用公民的肖像”等诸如此类不无歧义的理解和解释,这种理解和解释实际上是违背语言规律和逻辑规律的。如果认定只要以非营利目的使用肖像就可以阻却违法,将在价值导向上产生严重偏颇。难以保护肖像权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可能将肖像权保护引向人格商品化的歧途,如果要求营利性使用才是对肖像权的侵害,无疑等于说人格权可以商品化、市场化。客观上也难以制止非营利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无论以营利或非营利目的使用肖像,必须经肖像权人同意。凡是未经公民本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他人肖像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三、物业门禁纠纷向哪个部门投诉
    物业纠纷投诉可以找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使用门禁最主要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保障住户的安全,陌生人没办法随意进出。因此现在很多物业都会在小区内安装这个,但是当我们碰到物业不起用的时候,就可以根据法律快车小编说的物业不起用门禁怎么办去处理,还是没办法解决就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看怎么做更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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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