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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死亡事故赔偿标准
释义
    一、交通死亡事故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典型案例
    原告殷*勋,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凤,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怀安县人,无职业,系原告母亲。
    被告殷*有,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勋与被告殷*有、徐**华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天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凤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勋诉称,二被告系原告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双方调解,事故赔偿人赔偿损失13万元,其中有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85 603元,原告之父死亡赔偿金原告应得14 800元。该事故赔偿人给付赔偿款后,全部被二被告领取并存入徐**华名下。原告正在长身体、上学期间,需要经济保障,可几次去二被告处,分文没有拿到赔偿款。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故诉讼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速给付赔偿款人民币 100 400元。
    被告殷*有、徐**华辩称,被答辩人之诉事实存在,只因被答辩人法定代理人要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发生争议。被答辩人应得款项,应在该起赔偿款中扣除二答辩人应得的生活补助费、殷*国丧葬费及二答辩人依法应继承的份额确定。合理分配后,答辩人将一次性付清所应给付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被告殷*有、徐**华系原告殷*勋的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殷*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怀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郝春艳负全部责任,2009年2月3日,经郝春艳的丈夫张东明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以为张东明甲方、以殷*有、徐**华、张*风为乙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3万元,作为殷*国的死亡丧葬、死亡补助、乙方今后的生活、营养、误工及殷*国的子女抚养等一切费用。若因该笔费用发生家庭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及郝春艳无任何关系”,但双方并未明确所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之中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现原、被告共同认可其中丧葬费为人民币1万元。该协议书经怀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东明当时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此款由二被告领取。后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与殷*国原系夫妻关系,后于 2007年6月13日离婚,二被告系殷*国父母,现年均不超过60周岁,且在所字镇神字村均有承包土地,被告殷*有于2009年4月经张家口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白内障及糖尿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怀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怀安县公证处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怀安县**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一份,被告殷*有提供的张家口附属医院医院出院诊断书、检验报告单各一份。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通过其丈夫张东明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所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之中除丧葬费人民币1万元外并未明确其他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因负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法定标准其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数额是: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25 710.4元(11 285.52元×20年)、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8 560.3×10年÷2人)及丧葬费人民币10 256.5元,合计为278 76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二被告因其既非丧失劳动能力又有其他生活来源,故二被告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通过其丈夫张东明经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放弃了部分赔偿额度,故实际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并非足额赔偿。现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因二被告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故郝春艳所赔偿的13万元之中不应包含二被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13万元之中应当包括丧葬费1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其余的77 198.5元应属于死亡赔偿金,对于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由作为殷*国直系亲属的原、被告三人进行分配,考虑到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应当适当予以多分,因殷*国的丧葬是由二被告所办理,故丧葬费1万元应归二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所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归原告人民币7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死亡赔偿金27 198.5元),此款被告殷*有、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归被告殷*有、徐**华人民币6万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丧葬费1万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认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被告负担775元,由原告负担380元,退回原告1155元。
    审 判 员 王***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___时_____分许,***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时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___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向甲方________支付赔偿金______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元,剩余款项____元于____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____银行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交警部门赔偿计算表
    甲方: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签章)
    见证人: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阅读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都已经比较清楚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吧。不得不说,我国各地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实践中还请各位能够针对当地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解。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死亡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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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