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如何上户口 |
释义 |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或者居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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