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2003)1. 0. 2 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规范”没有对居住小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厂房作进一步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居住小区是个小区的概念,由多栋建筑单体组成;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厂房,却不是一个区域的概念,而是一个建筑单体的概念。那就意味着除了居住小区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室外给排水设计不适用于该“规范”,只能依据其他规范。 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具体条文中也有体现。 如3. 5. 1 条规定:“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成环状网”; 又如3. 5. 2条也在室外给水管道前加了“居住小区”这个定语。再如表4. 4. 8 在“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也加了“居住小区”这个定语。 如果学校、办公区、医院、商贸区等民用建筑的室外给排水设计不适用该“规范”的话,目前可以依据的规范只有《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下面对这两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 —2006) 1. 0. 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由此可见,该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业区”,而不是“民用建筑群和工业企业的厂区”。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2006) 1. 0. 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由此可见,该规范除适用于“城镇及工业区”,还适用于“居住小区”,但不适用于“民用建筑群和工业企业的厂区”。可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有重复之处,即居住小区;两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均没有学校、办公区、医院、商贸区和工业企业的厂区。 笔者认为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偏小, 应该扩大。如学校、办公区、医院、商贸区,这些民用建筑群的室外给排水也应适用该规范,工业企业厂区的室外生活给排水部分也应适用于该规范。理由为: ①学校、办公区、医院、商贸区等的用水主要是生活用水,室外给排水与居住小区室外给排水的性质基本相同,没有本质区别,因而应同样适用; ②工业企业厂区的室外生活给排水(不包括工业用水部分) 性质与居住小区和其他民用建筑群也无本质区别,因而也应适用该规范; 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区、工业企业厂区等,对其室外给排水设计也无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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