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释义 | 一、概念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节录)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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