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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孩子条件和手续
释义
    一、收养孩子条件和手续
    法律上对收养作了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七)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二)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三)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子女,其实很多时候都是收养与自己或者配偶没有什么关系的孩子,但是有些时候收养也会发生在亲属之间,甚至有的人会对自己的养子女进行收养,这些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规定,也办理了登记或者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收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孩子条件和手续的相关知识,以及“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和“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等相关拓展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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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