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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释义
    论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什么是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论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相关内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很多种,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只针对双务合同,如果是单务合同的话,不存在抗辩权。合同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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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