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国际立法与合作展望 |
释义 | 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始终没有形成一个能够超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系统,但计算机网络犯罪往往牵涉数个主权国家,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国家主权的特性逃避内国刑法的追诉,因此在罪行的起诉和审判上只有取得相关国家合作才能有效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 一、以专门国际机构来管辖一些特别严重的计算机网络犯罪 就现阶段来看,比较可行的是严重的计算机犯罪和通过计算机网络制作、存储或传播儿童色情犯罪,此处的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例如制作计算机病毒等)。将这两种犯罪列为专门管辖的对象,原因如下: (一)危害性极大,且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承认。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的不同,被一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另一国也许就不被认为是犯罪,因此一种犯罪行为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就应该具有反人类的特征并损坏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正如当时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林?詹金斯在 1668 年谈到海盗问题时指出:“所有的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一个国家或某一类人民的敌人,而是全人类的敌人。他们是非法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就象反对叛逆者和卖国贼那样去镇压和剿灭他们。” 詹金斯的观点后来一直被西方国际法学家所接受并加以发展,并主张对海盗进行共同的斗争。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也曾经指出:“一个海盗和它的船舶,由于海盗行为这一事实,就丧失了船旗国的保护和他们的国家属性。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带回本国,由本国的法院审理和惩罚。” 计算机犯罪比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1999年4月26日,席卷全球的CIH病毒造成世界各地六千万台电脑瘫痪,其中我国受到损害的计算机就达36万台。 2000年5月,一种名为“爱虫”的电脑病毒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全球,两天内约有4500万台计算机被感染,造成数百亿美元的损失 .美国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1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为370美元。 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比起其他受普遍管辖权管辖的案件的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虽然在一些国家成人色情业是不违法的,但对于涉及儿童的色情犯罪却是遭到世界很多国家的反对,因为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人伦道德并且对儿童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的犯罪。德国最高刑事法庭2001年6月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加拿大政府2001年3月通过立法规定,在网上浏览儿童色情为犯罪,最多可以被判5年监禁 ;就连曾经被称为儿童色情材料制作和传播的“大本营”的日本,在1999年也通过了《处罚与童妓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和保护儿童法》以打击儿童色情业。此外,在国际立法方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和欧洲理事会的《网络犯罪公约》都规定了相关内容来打击儿童色情犯罪。但网络的出现,使得儿童色情犯罪面临以下问题:首先网络儿童色情犯罪难以得到有效打击,各国立法上的差异给儿童色情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犯罪人可以在没有相关立法的国家制作儿童色情制品,并将其放置在该国境内的服务器上,这样就绕过了本国法律的惩罚并给本国行使调查权等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其次,加强了儿童色情犯罪的国际化和组织化,网上儿童色情业之间竞争激烈,但面对日益完善、严峻的法律,不同国家之间的犯罪人之间也加强了国际合作,将犯罪材料转移到法律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建立儿童色情制品营销网络,从而使该类犯罪范围更加扩大化,使得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加大。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将之交由国际专门机构统一进行调查和审判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二)可以弥补现阶段世界各国立法的不足。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计算机 犯罪和通过计算机网络制作、存储或传播儿童色情犯罪的巨大危害性,但由于各国立法进程和程序的不同以及计算机网络在各国的发展普及的不平衡,所以很多国家并没有建立起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完备的法律制度,给打击这类犯罪造成很多困难。例如,1997年克罗地亚的三名中学生在互联网上利用计算机破译了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口令,侵入美国军事计算机系统,将美国战略战术导弹部署、军事卫星用途等高度机密文件资料饱览一通后退出。事后美国向克罗地亚提出引渡这三名中学生到美国受审的要求,遭到克罗地亚的拒绝,因为克罗地亚刑法不承认侵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 又如,1997年7月,导致我国哈尔滨市和上海市计算机网络遭受破坏的人侵就是由国外不法分子造成的,据分析可能来自美国德克萨斯的“黑客”所为。鉴于该案的犯罪结果地在我国,我国似乎应有管辖权,但因为:(1)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而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才是三年有期徒刑,因而不能适用本法;(2)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不能引渡;(3)即使可以引渡,但按照引渡的国际惯例,引渡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所犯的犯罪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也不能引渡。 (三)要求的技术比较专业,成立专门组织有利于进行侦查和审判,从而有 利于打击计算作网络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和审判是一项需要专门技术支持的工作,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大势所趋,因为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技术高超娴熟的计算机警察进行侦查,否则想及时破案并进行审判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比如韩国国家警察局建立的黑客调查队是国家警察局国际刑警分局的一部分,其任务是搜查国际互联网和本国计算机系统,以发现潜在的系统入浸者留下的行踪。日本也存在专门的计算机警察,他们是从中年计算机专家中遴选而来,在干页县的一个计算机犯罪案件中,2名计算机警察仅用2个小时就破获了案件。而若采用传统方法侦破,则须查阅上万册账本才可能破案。在德国,为了打击internet上的犯罪行为,特别设立了网络警察组织,他们坐在计算机显示屏前,就可以追查internet上各种形式的犯罪,仅在1996年一年就查获各类犯罪高达110例。在英国,伦敦有一家名叫CCV的伦敦警察局犯罪部,专门负责计算机高科技犯罪的侦探工作,除了应付计算机犯罪之外,还帮助开设计算机调查技术课程以培训警察,并帮助公众排除因计算机病毒而带来的麻烦,目前该部已经成为欧洲计算机犯罪信息中心。在法国,巴黎警察分局的信息技术侦察处,存在有10多位计算机警察,他们都是计算机方面处理存储、传播信息的专家,他们专门对付电话线路盗用、互联网络上的计算机盗窃等犯罪。 就国际社会来说,成立专门的机构一方面是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客观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本身也表现出了很大的优越性,因此是可行的。 (四)这两类犯罪性质的客观要求。虽然有很多行为被各国法律都规定犯罪, 例如杀人罪、强奸罪等,但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一个特定而相对狭小的地球物理空间范围内,因此一国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独自调查、起诉和审判。但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广泛性,计算机犯罪和通过计算机网络制作、存储或传播儿童色情犯罪往往涉及数个国家和地区,而且这类犯罪的证据所在的服务器通常在国外,一国直接到别国调查取证是很困难的。传统各自为战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形式已经不能对这类犯罪起到很好的打击作用,因此国家之间加强合作是势在必行之事,而历史证明国家之间直接对话在实践中有很多障碍和困难,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将此类问题交由专门国际组织统一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基于政治目的的黑客大战,就性质而言,黑客大战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可是此类行为往往是在特定环境下基于特殊的政治目的而为的,要惩罚此类行为,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一是由于其规模一般都比较庞大,涉及人数和单位众多,调查取证难度太大;二是由于其有特殊的政治氛围,所以往往会受到相关国家的保护,所以在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和通过计算机网络制作、存储或传播儿童色情犯罪交由国际专门机构管辖的同时,国家可以对此类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黑客大战行为保留相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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