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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责任承担的范围
释义
    一、保证责任承担的范围
    保证责任承担的范围: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当事人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来确定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对于这两种情形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具体期限为三年。法律网提醒您,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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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