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后还有义务赡养老人吗 |
释义 | 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后还有义务赡养老人,赡养义务不会因为断绝关系而消失。 【案情简介】 原告刘老汉年近70岁,育有二子一女。刘老汉与妻子感情不合,于1980年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刘老汉长期外出务工,三子女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后来,刘老汉与三子女发生矛盾,一怒之下签署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书。协议书注明,双方就此断绝关系,刘老汉的生活不用三子女负责。最近,由于刘老汉没有收入来源,加之体弱多病,于是一纸诉状将三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律解读】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用。 该案中,虽然刘老汉与子女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但这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协议。与儿子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子女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其子女并不因与父母双方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而不再对他有赡养义务,父母完全有权利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赡养的内容有哪些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父母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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