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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释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如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有以下这些:
    1.业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未对业主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2.物业使用人。一物一权属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原则,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物权主体,即业主。而基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可以在专有部分设置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其他经房屋业主授权的使用人。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法律网提醒,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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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7: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