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 赠与人能否反悔? |
释义 | 马小姐于2006年在正宁县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个人所有,而房款大部分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事过一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其配偶拿着赠与公证书索要该房产,并要求马小姐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马小姐却因经济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 请问:赠与后反悔是否合法? 公证员巩忠锋解答:不合法。法律依据: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与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赠与合同经公证后,是不可撤销的合同。受赠人死亡前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就不可以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死亡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赠与人应将赠与的房屋过户于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名下。 赠与人如果不配合过户,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通过人民法院可以起诉赠与人,通过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 友情提示: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后,及时过户,以免遗留下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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