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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一、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请求司法保护权,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其他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和前提,包括起诉和反诉,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反诉,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行使其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权利可以请求别人给予法律帮助,因此一个当事人可请2名委托代理人;
    3、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更换承办本案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权利;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5、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权,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
    7、自行和解权,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8、提起上诉的权利;
    9、申请执行权,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还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二、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几个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比如法国只限于委托1人。美国、日本、匈牙利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限制。在美国,重大案件,原被告都可以组织律师团。匈牙利规定,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但每个诉讼行为只能由一个代理人实施,如果几个代理人的声明和诉讼行为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不一致。
    综合上述可知,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为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和解、调解、撤诉以及委托代理人、取证等权利。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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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