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土沉香”如何定罪处罚? |
释义 | 一、案情概述 田某,男,40岁,无业。2009年8月,田某在香港受人指使走私土沉香入境,并商定走私成功后可获得5000元港币的“代工费”。当天下午,田某驾驶藏有30公斤的土沉香的货车从深圳某口岸申报空车入境,被海关当场抓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批准逮捕田某。随后,田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最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被告人田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处。 二、海关律师点评 1、涉案物品“土沉香”(Aquilaria sinensis)的贸易性质如何?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沉香属(所有种)被列为附录Ⅱ物种,属于限制进出口的物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公约》附录物种的保护完全依《公约》的规定,《公约》禁止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禁止进出口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限制进出口贸易。因此,涉案物种土沉香属于我国限制进出口的珍稀植物,而非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 2、走私“土沉香”入境如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禁止进出口”是构成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的必要条件,而涉案物品“土沉香”属于我国限制进口的珍稀植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珍稀植物无法按照该条入罪,而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并根据其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决定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综上所述,本案田某走私“土沉香”入境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应根据其具体偷逃的应缴税额,决定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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