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伙 |
释义 | 一、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下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其法律特征如下: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内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矗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从性质上来说,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由于合伙人仅限于公民个人,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因此,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对合伙财产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从而保证了合伙组织对投资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便与合伙组织统一使用合伙投资,实现合伙经营的目的。 三、合伙经营 合伙的经营包括合伙的经营决策、决策的执行和合伙负责人这三个方面。依照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经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等,一般都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但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来合伙的共同意志。 2.合伙的经营决策作出后,其执行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具体负责执行,而其他合伙人则有权对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券等民事义务和责任,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而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此种责任。 四、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共同负责。具体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仅就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负有给付的义务,从而保护清偿了合伙人的合伙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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