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作人解除加工合同,已完工部分如何处理 |
释义 | 定作人解除加工合同,已完工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实际案件中,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即使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作为定作人,仍然享有有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于乙公司向甲公司通知时解除,但定作人乙公司有义务对给承揽人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损失。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 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受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其必须就承揽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诉诸诉讼的手段,对此您若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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