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违法强拆怎么追责 |
释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违法强拆,如果出现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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