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代理终止的情形 |
释义 | 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