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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吊销几年
释义
    一、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吊销几年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永久吊销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应当定何罪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话,那么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三、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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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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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