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可以先抵后卖吗? |
释义 | 【案情】 甲为菜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 (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 万元出卖给丙,虽然丙知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得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末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 【问题】 1、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己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先抵后卖的问题。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既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也不影响对抵押物的所有,抵押人仍然是该抵押物的所有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该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则使抵押权人的利益丧失殆尽,因为,抵押物消灭,抵押权消灭。如果抵押人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其利益并不受影响,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仍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但该转让权的行使,以不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为限。 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迫偿。同时,依《担保法解释》第70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屉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平房抵押已经登记,甲作为抵押人在与买受人丙签订买卖合同时末告知抵押权人,受让人丙已知晓该平房已设定抵押,但贪图价格便宜,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损害抵押权人乙之利益,因此,抵押权人乙可以追及至受让人丙而对该平房行使抵押权。对于丙因该房屋被乙行使抵押权而遭受的损失,其只能向甲进行追偿,当然,丙可以先行偿还乙之债务,以使乙的抵押权消灭,而维持平房的所有权。 2、本问涉及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先抵后卖问题。 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在将家具抵押与乙以后,又将该家具出让于丁,乙对该家具享有抵押权,丁对该家具已取得所有权,由此,发生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但因乙对家具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乙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丁所享有的所有权,故乙无权就家具主张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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