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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海运合同的具体分类
释义

国际海运合同主要包括海运货物运输协议或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1)国际海运合同或协议是指船舶,承运人和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所采用的运价和装运条件出发港和目的港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为了确保主合同的执行,分批装运期间通常签发单独的提单。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签订单独的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散装货物的运输。因此,托运人对舱位的需求可以在合同项下得到保证,并享有优惠的运价。(2)班轮运输合同,也称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在同一艘船上装载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并按照指定的装运时间表在特定路线上按照指定的港口顺序进行运输。托运人支付杂货从一个港口到另一个港口的运费的协议。这些合同大多以提单的形式表达和证明。因此,食品杂货的运输也被称为提单。目前,海运单作为普通货物运输的一种特殊形式,已开始被国际航运实践所接受。(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次租船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部分舱位的合同,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输到另一个港口,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非常规船舶运输,船东和承租人只签订特定航次的船舶使用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不想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租赁一段时间的定期租船合同。如果租船人用租船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船期只有一次航程,或者租船人以租船为承运人经营班轮,这也是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出于以下原因,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定期租船:,除上述情形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二,如果货运代理作为租船人在定期租船上运输货物,他将成为承运人而不是货运代理;第三,如果货主按照定期租船合同进行货物运输,他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并且需要一个专门的人来管理船舶。因此,一般来说,托运人不愿意使用定期租船,货运代理很少有机会使用定期租船。多式联运合同
    

海商法中提及的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输到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通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收取全部运费的合同,其中一种是海运。“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没有新的渠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种运输区域的界限。它是现代管理在运输业中应用的结果。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并且必须有一种海上运输方式。在中国,由于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国际海运和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可被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虽然多式联运涉及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仅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合同,仅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获得一份多式联运单证,并仅以一种费率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支付运费。避免了运输方式单一、多向运输、手续多、容易出错的缺点,为业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国内沿海港口、沿海港口、内陆港口和内陆港口之间收取运费,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港口水运到另一个港口的合同。几十年来,中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区别于国内沿海和内陆水路货物运输,并采取了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统一运费定价上,根据计划分配船舶和货物,运输单据的不可转让运单系统,如果运单不能用作跟单信用证单据,则运单随船且不可转让,承运人应当执行完整的过失责任制度,并对船长和船员驾驶、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中国海洋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根据本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交通部制定并公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生效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货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散装材料的运输,可以每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于按照规定必须提交月度托运计划的其他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对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可以使用货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果发货人和发货人无需就特殊事项达成一致,则可以使用月度发货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托运人在实际办理托运手续时,还应当分批向承运人提交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另一个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散装物料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和计划外货物的运输。当货物运输合同按月签订时,运单也必须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发。实际上,也是每季度或每半年签订一次运输合同,一年内签订的运输合同也采用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约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运输日期,运输合同即成立。货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它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上记录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在卸货港灭失、短少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灭失、短少或者损坏是由于可以免除承运人责任的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三,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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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