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承运人责任期的最新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最新规定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自装运之日起货物由承运人负责的整个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到卸货港交货。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是指货物从装船时起至卸船时止,在承运人控制下的整个期间。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内的灭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货物装卸前和卸货后的责任达成的任何协议船舶航行时,承运人应当谨慎保持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设备和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空调舱和其他载货场所适合并能够安全接收货物,运输和保管货物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货物,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路线将货物运输到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挽救或者试图挽救人的生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任何偏离或者其他合理的偏离,均不构成损害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的,为迟延交付 ,但承运人依照本章规定不承担责任的除外,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本章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延迟交付,货物遭受经济损失,如果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天内交付货物,即使货物未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货物灭失有权要求赔偿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在责任期间已败诉,但承运人不承担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11)经仔细处理后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除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上甲板的,承运人对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则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54条如果:,货物的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不能免除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只在不能免除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货物灭失的赔偿金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货物损坏前后的实际价值或者修理费用的差额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其他货运单位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较高者为准。但是,除非托运人在装运前已声明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说明,或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约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包装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条规定的限额,提单中载明的运输单证所载货物数量或者其他运费单位,视为前款所称货物数量或者其他运费单位;如果没有规定,如果装运设备不属于承运人或不是由承运人提供,则每个装运设备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元,第五十七条承运人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与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应遵守本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第58条本章关于承运人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应适用于就货物灭失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货物的损坏或迟延交付,无论海事请求人是合同的一方,还是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提起的,如果前款所述诉讼是针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属于受雇或者委托范围的,经证明灭失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的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如果证明货物的灭失,货物的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援引本法第56条或第57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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