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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释义

在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主管法院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纠纷,无论是铁路、公路、水运、空运还是联运合同,因此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出发地、目的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许多运输方式中,由两种运输方式订立的合同除外。第一,因海上运输发生争议的,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二,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订立。结论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提出要约。承运人的要约称为招揽货物,托运人的要约称为租船和订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应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通过法律或双方协议终止。《海商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三个条件:
    

1。托运人可以在船舶驶往装货港之前要求终止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装船,他们应承担装货、卸货和其他相关费用。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返还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由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如果已签发提单,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在与目的港相邻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下货物,视为已履行合同
     < P>船长决定卸货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 P>
     < P>(i)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订立。结论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提出要约。承运人的要约称为招揽货物,托运人的要约称为租船和订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应具有书面效力。(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海商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三个条件:
    

1。托运人可以在船舶驶往装货港之前要求终止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装船,则应承担装货、卸货和其他相关费用。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返还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由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如果已签发提单,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视为已履行合同。但是,如果船长决定卸货,他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 P>如果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不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返还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由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如果已签发提单,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视为已履行合同。但是,如果船长决定卸货,他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 P>,无论是关于铁路、公路、水、航空运输或联合运输合同的争端,由此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出发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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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