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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而交通事故认定不具有执行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遵守的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5.其它。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什么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法律网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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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