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哪些必要的条款 |
释义 |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没有强调合同“应当”或“必须”有八项条款之一,没有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分开,而是明确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反映了我国《合同法》的要求,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当事人权衡和处理自身利益的结果。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就有权作出决定。本条规定的八项合同条款不是强制性的,只是提示性的、示范性的。 当事人对这些条款没有完全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自愿受合同约束的,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不能解释的,法院、仲裁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期限、方法或者费用是否具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至于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其性质而言,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这不是成立合同的必要条件。但一般来说,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基本要素,因为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债权关系,具有相对性,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目的是确立,修改和消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客体。没有标的,权利义务就没有可依;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的具体条件。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三个条款,就不可能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解释予以补充,合同就不能成立。以上是我国法律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当然,在二手房销售中,您也有其他问题,或者您想咨询专业律师,可以在网上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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